为提升集团整体综合素质,更好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符合参加集团招用条件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具体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招用单位具体组织,对其从掌握本专业岗位知识、实际经验和技巧以及是否具备从事该岗位所必须的体能等方面展开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录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招用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工资待遇:
1、招用专业对口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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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类别 |
文化程度 |
条件 |
见习工资(元/月) |
见习期满工资(元/月) |
备注 |
国家统招 |
硕士研究生 |
专业对口 |
2000 |
3200 |
相近专业并能胜任工作的参照执行 |
211院校 |
本科 |
专业对口 |
1600 |
2800 |
相近专业并能胜任工作的参照执行 |
普通院校 |
本科 |
专业对口 |
1200 |
1800 |
相近专业并能胜任工作的参照执行 |
普通院校 |
专科及中专 |
专业对口 |
1000 |
1500 |
相近专业并能胜任工作的参照执行 |
2、招用专业不对口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参照集团招用其它员工办法执行。
3、其他待遇参照集团员工标准执行。
三、管理和考核
1、对新招用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原则上签订不少于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见习期3个月,见习期满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从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等来反映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享受岗位工资;考核不合格者延长2个月见习期,仍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到相应岗位并执行新岗位工资,见习期满工资为底线工资。
3、各单位要对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到所学专业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其现岗位工资低入原岗位工资的执行原岗位工资,高于原岗位工资执行现岗位工资;因不胜任本质工作调整岗位的,执行调整后所在单位的岗位工资;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o一0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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